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试辅导> 文章内容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第三章第七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8-07
中考点十三、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考点十四、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一)股票质押回购规则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人方(以下简称“融人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人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约定式购回相关规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三)报价回购相关规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人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四)直接投资相关规则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和直接投资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直接投资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2) 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3)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五)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在线题库 |
|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在线题库 |
更多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讲义学习、考前冲刺资料,加入证券从业资格证学习群:1018359976 ,更有老师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