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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8-03
中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考点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
1.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
3.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考点二、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关系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
(4)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3.发布证券研宄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证券研宄报告的功能是向客户提供证券估值和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是证券公司维护客户、帮助客户实现账户增值的重要手段。发布证券研宄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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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
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考点四、荐股软件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考点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宄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宄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考点五、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考点六、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宄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合作备案
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2. 证券公司应当将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3.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得宣传过往业绩及招揽客户。
4. 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发布证券研宄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员工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管理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在节目中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公司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