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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04
中【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机构 |
董事会 |
经理机构 |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③修改公司章程 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⑤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⑥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如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决定) 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④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⑤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 ⑥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⑦为股东会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⑧为股东会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
①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②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③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⑤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⑥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⑦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5年连续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与公司协议收购股权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达不成协议,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认购股份 的额度 |
发行人应认购全部发行的股份 |
发行人认购一部分(35%以上),募集一部分(公众或特定对象) |
设立时 注册资本 |
认购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缴足前,不向他人募集股份。 |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股本总额。而非认缴 |
设立程序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行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
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募股程序(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
【考点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指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法律的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
平价发行价格(等价、券面)——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
溢价发行价格——股票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