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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章节讲义:第三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09
中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基本原则
守法合规 公平公正 资格管理 约定运作 集中管理 风控
二,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管业务
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管业务
3. 为顾客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限定性 非限定性
限定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所上市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固收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胡资产不得超过该资产净值20%
三,开展资管业务要求
1. 净资本不低于2亿
2.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理不少于5人
3. 最近1年末收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券商办理定向资管业务,接受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非限定性,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
集合资管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记不得超过200扔。合格投资者要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集合资管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整资管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管业务年度报告并报备,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向客户、托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自资管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