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试辅导> 文章内容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1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8
中26、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7、投资主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2)两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两年。(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两年。(5)其他情形。
28、申 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7)未受过刑事处罚。(8)未被中 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9、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30、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1、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五个方面,其中市场准入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等。
32、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33、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34、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3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3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7、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3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39、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40、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41、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2、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4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2)信息披露。(3)检查制度。
44、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45、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主办人不少于5人。
46、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7、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8、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0、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