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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三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1
中第五节 证券自营
(一) 自营业务的范围
(一) 一般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二) 一般非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三) 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四) 证券承销业务的自营买卖
(二)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4.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1. 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
2. 依法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政府证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3.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
(四)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