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辅导资料: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27
中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一、 概述
A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二、 相关法律法规
A 现 行
B 咨询意见
三、 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董事会——独立董事
D、监事会
E、经理
四、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五、 案例
一、概述
A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
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建立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机制
建立董事会、经理层及员工的监控及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激励机制
解决企业扩张过程中所带来的管理缺陷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n 发行上市前
– 辅导验收的重要标准
– 发行审核的重要标准
n 上市后
– 证券市场后续融资审核的重要标准
– 上市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 法律法规
n 《公司法》1994.7.1施行,1999修订
n 《证券法》1999.7.1施行
n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12.16
n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5
n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版,2002.2修订第十章
n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
n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
三、 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章程指引》第35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
《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法》第10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干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注释:为了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具体表述如下:“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这一程序。
《章程指引》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股东大会的运作:
《公司法》第—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当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指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6.股东大会决议:
(1)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B、董事会
1.董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董事的权利:
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 授权其他董事代表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就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3.董事长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的义务:
(1)诚信
《章程指引》第80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拥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2) 勤勉: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3)关联交易的表决: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3.7(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5.董事的任免机制:
(1)选举:《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不长于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2)人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任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
(4)卸职与撤换:《章程指引》第八十五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人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汁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入,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章程指引》: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董事会会议种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8.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
(1)通知:《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 ]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具体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具体通知时限]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 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注释:此项为选择性条款,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其章程中予以采纳。
9.会议的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公司法》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C、董事会——独立董事
1. 独立董事制度推行的意义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 任职条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D、监事会:
1. 监事会的性质
必设及常设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关
2. 监事的任职资格:同董事、经理人员
3. 人数、任期及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 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126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经理:
1. 经理层的性质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2. 经理的任职资格: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3. 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关于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理解责任的层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A、《刑法》
第160条: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61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229条: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公司法》
第206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208 未交付货币、实物;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9 抽逃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10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211 另立会计帐册
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 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2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 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国有资产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4 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非法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216 不提取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益金(5-10%)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8 减少注册资本,隐匿财产, 虚伪记帐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证券法》
175. 擅自发行证券
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的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禁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3.泄露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8.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5.非法收购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
207.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29.未建立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内部控制, 被中国政监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中国政监会暂缓受理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意见。
30.泄露消息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在发行消息公开前泄露有关消息的,中国政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
31.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政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32.增发完成后未达到盈利预测
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先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 如无合理解释, 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赢利预测50%的,中国政监会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公开批评之日2年内, 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33.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上市公司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 上市公司董事长,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政监会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政监会自作公开批评之日2年内, 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34.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
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政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五、案例
2001年问题上市公司概览
公司名称 主要问题
东方电子 利润不实,虚假信息披露
蓝田股份 利润不实,缺乏创造现金能力
银广夏 业绩造假,虚假信息披露
麦科特 虚构资产,欺诈上市
三九医药 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信息披露违规
黎明股份 出资不实,欺诈上市
通海高科 出资不实,欺诈上市
亿安科技 操纵股价,疯狂炒作
中科创业 操纵股价,疯狂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