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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银行业务考试考题详解(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5

  144、2009年6月30日,甲企业在对某项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结果为: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0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5万元。甲企业的该项套期保值高度有效。(判断)

  参考答案:错。只满足了一个条件。

  解析: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一、运用套期报纸会计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二、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3%。如果该套期也满足以上条件(一),那么该企业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利率风险,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表进行估计。该表反映了每一时期利率的净敞口,只要此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或负债(或者特定资产组合、特定负债组合,或其中的一部分)有关,套期的有效性就可以根据这些资产和负债来评价。

  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呼唤的固定利率完全吻合。带息资产或负债的浮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呼唤的浮动利率亦无须相同。互换的公允价值来自其结算金额。如果互换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同样的数额变动,则该变动对互换合约的金额结算不会产生影响。

  3.某企业不符合套期有效性标准时,该企业应该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事件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前套期是有效的,企业应从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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