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讲义:第十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3
中(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对直接负责人,一般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 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8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两方面,一是销售业务资格管理,二是日常监管。
1.销售业务资格管理
(1)市场准入。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机构拟开办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按法规要求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金销售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国证监会在持续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3)合并分立涉及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未取得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是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是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要求后依法办理备案;四是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依法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是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2.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1)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2)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3.基金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1)信息备案与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防范非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诈骗。
(2)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具备安全、及时、高效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服务质量,中国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支付成本。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监督机构。按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作为账户开立人,这三类机构在开立账户时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等内容,当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监督机构需要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技术平台进行每日注册登记数据的交换,并在指定机构完成数据的集中备份存储。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对基金募集申请实行的是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首先,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1.募集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2.募集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其次,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第四,办理基金备案。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QDII: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相关业务。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销售或相关业务。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6.销售结算资金监管。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不仅引入基金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还对基金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运作行为,以及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流程和时点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基金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