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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第二章考点:项目融资模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19

  一、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是指以拟建项目资产、预期收益、预期现金流量等为基础进行的一种融资,而不是以项目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依据进行融资。债权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主要关注项目在贷款期内能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能够获得的贷款数量、融资成本高低及融资结构设计等都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常见的项目融资模式有BOT/PPP、ABS等模式。

  (一)BOT/PPP模式

  指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

  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政府机构。

  1.BOT模式三种基本形式

标准BOT
建设-经营-移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资财团愿意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的特许期内经营该公共设施,以经营收入抵偿建设投资,并获得一定收益,经营期满后将此设施转让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BOOT
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T与BOT的区别在于:BOOT在特许期内既拥有经营权,又拥有所有权。此外,BOOT的特许期要比BOT的一些

BOO
建设-拥有-经营
Build-Own-Operate

特许项目公司根据政府的特许权建设并拥有某项基础设施,但最终不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2.BOT模式演变形式

TOT
移交-运营-移交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项目所在国政府将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外商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处筹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项目。待外商经营期满后,再将原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与BOT模式相比,采用TOT模式时,融资对象更为广泛,可操作性更强,使项目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TBT
移交-建设-移交
Transfer-Build-Transfer

政府通过招标将已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运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TBT模式的实质是政府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

BT
建设-移交

是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大多来自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事实上,如果建设资金不是来自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BT模式实际上就成为“垫资承包”或“延期付款”,这样便超出项目融资范畴

  【解释】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指贷款人除依靠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得在项目公司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还要求由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担保。

  表2-1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分类

类型

二级分类

主要特征

合同期限

建设-运营-移交(BOT)

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

社会资本本在规定期限内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后,对基础设施项目享有所有权,并对其经营管理,可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在特许期届满后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25~30年

建设-租赁-运营-移交(BROT/BLOT)

与BOOT相比,社会资本不具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但可在特许期内承租该基础设施所在地上的有形资产

25~30年

转让-运营-移交(TOT)

购买-更新-运营-移交(PUOT)

社会资本购买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过一定程度的更新、扩建后经营该设施,合同期满后将基础设施及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8~15年

租赁-更新-运营-移交(LUOT)

与PUOT相比,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所有权进行租赁

8~15年

其他

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

DBFO是英国PFI架构中最主要的模式,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设施,通常也具有该设施所有权。公共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支付一定费用并使用该设施

20~25年

设计-建设-移交-运营(DBTO)

社会资本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并进行建设,项目完成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政府在授权该社会资本经营管理基础设施

20~25年

  3.PPP模式及其分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外包类

社会资本方: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等一项或多项职责,或者部分公共服务的管理、维护等职责;
政府:出资并承担项目经营和收益风险;
社会资本方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少

特许经营类

社会资本方参与部分或者全部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就特许经营权签署合同,双方共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在特许经营权期满之后,将公共基础设施交还给政府,如BOT、TOT

私有化类

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建造、运营管理等,政府只负责监管社会资本方的定价和服务质量,避免社会资本方由于权利过大影响公共福利。
社会资本方在私有化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表2-2私有化类PPP项目分类

类型

二级分类

主要特征

合同期限

完全私有化

购买-更新-运营(PUO)

社会资本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对其改建经营,永久性拥有该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永久

建设-拥有-运营(BOO)

针对某项公共基础设施,社会资本进行建设拥有特许经营权,且该项基础设施及其所有权不交付给政府,永久性属于社会资本

永久

部分私有化

股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但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处于控股地位,社会资本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享有基础设施所有权

永久

合资兴建

政府将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与社会资本合资兴建基础设施,社会资本通过持股方式享有该设施所有权,并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对该设施进行管理,而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仍处于控股地位

永久

  4.PPP模式运作流程

  PPP项目运作可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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