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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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8-23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贵州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厅拟定了《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众可在2021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764771688@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贵州省二级造价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9日

贵州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负责省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贵州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诸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实行在线办理注册业务,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注册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告。

  (二)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业务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三)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第八条 准予注册的,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出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上传下列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正反面);

  (四)照片;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需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七)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诸初始注册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 贵州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上传下列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或本人身份证信息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注册的(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上传下列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身份证

  申请变更注册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三)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上传下列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一)注销注册申请表(或照片):

  (二)注销注册申请表须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三)注册证书交至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申请遗失补办的,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上传下列材料( 原件彩色扫描):

  (一)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照片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4年,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第十六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贵州省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贵州省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广]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九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证书制作和发放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用印,并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钢印。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 10号)档统一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gggs/qt/202108/t20210819_69670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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