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 :海南住建厅 2020-09-08
中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考试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除命题、审题、阅卷、考生报名以及资格审查外的其他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务厅负责。
第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层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省委人才发展局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驻琼单位、中央管理在琼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网上报名系统核验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能通过网上系统核验、或报名证明事项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进行人工核验。
实行“告知承诺制”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通过考试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按专业类别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点原则上设在海口市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可组织行业协会或大专院校,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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