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侦查权的构成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02
中2016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相关链接:>>2016年10月、11月招警考热点专题 招警热点专题(2016.11.15-11.30)
热点推荐:2016年全国各地招警公告汇总 2016招警考试报考完全时间 2016年招警考试报考方式
点击查看>>>>2017招警考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
点击查看>>>>2017年招警《公共科目考试》考试大纲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