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2016年贵州兴仁县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人员10人公告
来源 :兴仁县人民政府 2016-05-25
中【招警】2016年贵州兴仁县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人员10人公告
因工作需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拟招聘的检察辅助人员不具备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不纳入检察机关正式编制,属临时性聘用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工作程序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职位及人数
检察辅助人员10名(男女不限)。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黔西南州户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政治合格;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热爱检察事业,组织纪律性强;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之间出生)。法律、计算机、财会、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或具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年龄至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之间出生)。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5、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6、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三)岗位描述
检察辅助人员主要从事撰写工作信息、简报、法律文书打印、校对、数据信息录入、资料装订整理、文书送达等相关工作。
四、2016年贵州兴仁县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人员10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发布公告
通过锦绣兴仁网站、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发布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24日至5月29日中午12时。
2、报名地点: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大厅右侧值班室。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收取报名费。考生报名时需提供《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报名表》(可在锦绣兴仁网上下载,也可现场领取填写后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16年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三)资格审查
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的发给《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笔试准考证》。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实,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应聘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组织考试
招考人数和报考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如达不到开考要求,则相应减少聘用人数。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60%和40%。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笔试、面试均需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
(一)笔试
测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及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和招聘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资格人选进行面试(末位同分则一并进入面试)。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及地点:2016年5月29日下午15:00-17:30,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大厅右侧值班室。笔试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6年5月30日上午9:00-11:00。
(二)面试
面试时间:2016年5月31日。
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 x 60%+面试成绩 x 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政审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政审环节,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察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八、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对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拟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九、聘用及待遇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与兴仁县人民检察院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一年一签)。聘用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有任何争议,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2、试用期劳动报酬:1800元/月,试用期为二个月;
3、试用期满劳动报酬:3000元/月(含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和社会保险);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859-6448018、18744974777
监督电话: 0859-6212571、13985964536
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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