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招考政策及录用考察常见问题汇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28
中招警考试招考政策及录用考察常见问题汇总
招警考试报考政策常见问题:
1、在职警察能不能参加招警考试?
答:在职警察,包括之前刚考上公务员的新警察均不能再参加招警考试。
2、在职警察辞职后可否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答:在职警察在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并获批准后可以报考外省的公务员。
3、考生未能通过政审怎么办?
答:对于未能通过政审的考生,省公安厅将通知考生所报考的单位,由其代为通知考生。如有疑问,考生可向报考单位了解咨询具体情况。
4、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需要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公安院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广东警官学院等省部属公安院校)的毕业生进入我省公安系统工作须参加招警考试,同时也要参加政审。
5、现役军人可以参加招警考试吗?
答:现役军人不可以报考,待退伍后才可以参加招警考试。
6、国家予以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有哪些?
答: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
招警录用考察常见问题:
1、录用考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2、录用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主要方法有哪些?
县级以上招警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招警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3、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4、在录用考察中,哪些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人、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招警基本素质标准,有招警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招警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招警职务情形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于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哪些情况属于未达到招警基本素质,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对象有以下行为的,均属于未达到招警基本素质标准,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6、考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吗?
考察对象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 (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招警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的,均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7、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对香港、澳门等境外报考人员,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详细情况,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难以出国(境)进行考察的,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进行。
8、招警录用考察都是等额考察吗?
各省(市、区)录用招警考察比例由各省级招警主管部门规定,目前一般为等额考察。
9、在录用考察中,遇有考察对象缺额时,招录机关是否可以递补考察对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