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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来源 :公安部网站 2016-02-19

2016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6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案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于2016年1月21日印发,为便于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掌握文件精神,提前做好应考准备,现将有关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一、录用计划

  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60%)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

  二、报考资格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6年应届毕业生。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未参加此次全国统一组织实施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的,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不享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入警,生源地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还是以市为单位,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

  三、笔试

  全国统一组织笔试,2016年考试时间为4月23日、24日(23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24日9:00—11:00专业科目笔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笔试按40%、30%、3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四、面试

  各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组织工作。面试成绩原则上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但是考生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才能进入下一招考环节。面试合格分数线由各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五、体检

  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六、体能测评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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