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册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章节辅导: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09
中五、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1.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工程标底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例题】(2017真题)下列关于工程标底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招标人可进行无标底的招标
B.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C.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D.标底可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参见教材P129~130。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
(一)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決策,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现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答复,也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解答。
(二)投标预备会
是否组织投标预备会,何时组织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进程自主决定。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并且应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目的在于解答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在踏勘现场中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的和在投标预备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包括会上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解答),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例题】(2017真题)下列关于工程施工招标踏勘现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B.如果投标人过多,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分批次踏勘现场
C.投标人踏勘现场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工程现场客观条件
D.招标人应主动向投标人介绍工程现场情况
E.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决策,由招标人负责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参见教材P130。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规定,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
(4)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计价方法,并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时的建筑要素市场状况,确定企业利润、风险金、措施费等,作出合理报价;
(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1.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文件送达与签收
1.送达及签收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签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五)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组成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