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基础讲义: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10
中(二)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2017-2018)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201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有( CDE)。
A.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B.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C.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D.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E.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2018】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的要求有( AE)。
A.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B.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C.所含分项工程的90%以上质量验收合格
D.所检验工程具备运行条件
E.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符合相应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验收。
5.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共同标准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作了具体规定。
1.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1)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施工质量验收的工作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例题】某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隐蔽工程检査质重不合格,经査,是由于设计缺陷造成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设计人应负责返修,费用由设计方先行承担
B.承包人应负责返修,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承担
C.承包人应负责返修,费用由发包人先行承担
D.由设计缺陷造成质箠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质量保修制度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工程保修期,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的质量保修制度,一般规定保修期在5年以上。另一种称为缺陷责任期,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其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结束,发包方应把工程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商。从保修期限来看,工程保修期涵盖了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例题】在正常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正确的有( BE)。
A.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合理使用年限=或≠50 年、70年
B.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年——3年中必定有两个完整的采暖期、供冷期
C.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防水5年
D.装修工程为1年——2年
E.设备安装为2年
(三)质量保修期管理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签订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确定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与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咨询单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保修工作计划,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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