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询工程师《组织管理》教材知识点及例题:第一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1
中三、工程项目的承发包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的方式。
1.传统的发包模式
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Design—Bid—Build,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
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项目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基本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分包及材料的供应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从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权监理工程师 进行。
DBB模式的优点: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
DBB模式的缺点
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
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例题1-12】(2009年真题)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最有可能对项目的“可施工性”考虑不够,不利于总投资控制的项目管理模式是( )。
A.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
B.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
C.设计-招投标-建造模式(DBB)
D.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M)
【答案】C
【解析】参见教材P24。
2. 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
DB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以及大多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但业主可能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采用总价合同,但允许价格调整,也允许某些部分采用单价合同。
咨询单位管理的内容: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
风险承担: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风险。
适用范围:常用于房屋建筑和大中型土木、电力、水利、机械等工程项目。
优点:由于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入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
缺点: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单位的选择,对最终设计和细节的控制能力降低,总价包干可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
3. EPC/T(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Turnkey,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模式
EPC/T模式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
EPC模式优点: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 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
适用范围: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
4.风险型CM(“At—Risk”CM)模式
CM经理在开发和设计阶段相当于业主的顾问,在施工阶段担任总承包商的角色。
了解GMP: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如工程结算超过GMP,由CM经理的公司赔偿;如果低于GMP,节约的投资归业主,但可按约定给予CM经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性提成。GMP包括工程的预算总成本和CM经理的酬金,但不包括业主方的不可预见费、管理费、设计费、土地费、拆迁费和其他业主自行采购、发包的工作费用等。
5.DBO(Design-Build-Operate,设计-施工-运营)模式
DB0模式是指由一个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该模式目前通常应用于污水处理领域。
相比于传统的发包模式,该模式下承包商不仅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一段时间内还要负责其所建设工程的运营。DB0模式不涉及融资,承包商收回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公共部门的付款,项目所有权始终归公共部门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本在竣工时由政府全额支付(或者有些情况下在竣工后分期支付),运营期间由政府部门对承包商的运营服务付费。
DB0模式的优点:1)责任主体比较单一,设计、施工、运营三个过程均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2)可以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3)使施工的周期更为合理;4)可以保证项目质量长期的可靠性;5)从财务角度看,DBO合同下仅需要承担简单的责任而同时拥有长期的承诺保障。
DB0模式的缺点:责任范围的界定容易引起较多争议,招标过程也较长,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