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章节精选题:第九章第二至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3-02
中第三节 工程项目合同履行
1.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ABCE )。
A. 提供施工场地 B.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C. 提供基础资料 D. 办理工伤保险
E.组织竣工验收
【解析】D. 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1)许可或批准。
(2)提供施工现场。
(3)提供施工条件。
(4)提供基础资料。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ABCD )
A. 办理工伤保险 B. 现场查勘
C. 履约担保 D.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E. 组织竣工验收
【解析】E.属于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办理工伤保险;
(2)承包人现场查勘。
(3)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4)履约担保。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ABC )。
A.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B.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C.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D.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E.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解析】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 A )。
A.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工期顺延
C.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解析】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重新检查。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A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商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 15% B. 10%
C. 5% D. 20%
【解析】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商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A )为实际竣工日期。
A. 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B.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C.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D. 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解析】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7.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 A )组织试车。
A. 承包人 B. 发包人
C. 咨询工程师 D. 监理工程师
【解析】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
8.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 A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A. 56 B. 28
C. 14 D. 7
【解析】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9.缺陷责任期自( A )起计算。
A. 实际竣工日期 B.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C.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D. 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解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0.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A )%。
A. 5 B.10
C. 15 D. 30
【解析】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