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及审查工作说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31
中2016年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及审查工作说明
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6年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咨协业〔2016〕38号,以下简称登记申报通知)的规定,现就2016年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及审查工作做简要说明,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要求
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和执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申报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2号令、64号文件和登记申报通知及有关工作说明,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把握各项标准,按照申请的类别对照条件准备材料。
(二)在填写《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http://203.207.195.68,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之前,请仔细阅读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依据2号令中初始登记、继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条款填写申报内容。
(三)按照申请的类别准备有关文本材料。
(四)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报。
二、审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审查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各审查单位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审查工作。
(一)审查单位要高度重视
2号令明确了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法律责任,规范了其执业行为。认真贯彻执行2号令,必将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各审查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的最重要的工作,抓好落实,确保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工作圆满完成。
(二)审查单位要带头学好文件
审查单位,特别是审查单位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文件,熟悉掌握政策,准确把握标准,严格依规办事。这是审查单位做好审查工作的前提条件。
(三)审查单位要做好汇报和宣传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启动后,审查单位要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汇报,向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及时宣传。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报工作过程中,审查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申请材料按时、按要求上报。
(四)审查单位要尽快进入角色
审查单位要尽快熟悉登记管理系统,熟悉各项程序与要求,解答有关操作问题。
(五)审查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
审查单位要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的申请情况,做到胸中有数。例如: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人员情况,尚未取得登记证书及登记证书失效的人员情况,了解今年初始登记的可能人数,了解今年继续登记的可能人数。
2013年12月20日获得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将于2016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登记;2013年12月20日获得继续登记,登记有效期将于2016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登记。这是今年登记应该注意的,相关信息要尽快告知,以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及时了解情况。
(六)审查单位要做好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是登记申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审查单位要做好合规性审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登记成功。
三、登记条件和范围
(一)登记条件
根据2号令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
2、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3、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取得登记证书。如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登记自动失效。
4、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符合条件。
5、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1、初始登记:2003~2016年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尚未获得初始登记的;原注册有效期已过,未获得继续登记的;变更执业单位未获得同意的;准予预登记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2、变更登记: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要求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变更单位名称的,应申请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3、继续登记:2013年12月20日获得初始登记或继续登记,登记有效期将于2016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登记的。
4、注销登记:已获得登记证书,应予注销登记的。
四、申报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登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登记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查单位。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登记申请表
(1)初始登记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复印件;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日期(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应于本通知发布后开具);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法人执业单位,应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继续教育学时证明(2016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无需提供)。
(7)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其中1张照片粘贴于申请表上。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提示:1)委托书限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上级集团公司委托项目;2)业绩完成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应附有效证明;3)业绩名称与合同、委托书、批复不一致时,应附有效证明。4)业绩完成证明必须加盖委托方公章。
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4)业绩填写要求
①选择并确定业绩所属的执业范围。
②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时间、建设规模或规划类型。
③选择并确定项目所支持申报的专业、标明本人在项目中起何作用。
④填写申请人在项目中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分工或专业分工。
⑤申请人提供业绩时,如果业绩完成单位未在申请人简历中出现,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成此业绩时该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或委托证明复印件。
(5)业绩扫描件要求
①业绩扫描件内容:第一、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第二,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
②业绩扫描件具体要求: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明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扫描文件的电脑屏幕显示图片要清晰可辨、大小适中,扫描文件采用jpg格式。所有扫描文件均需要添加到登记管理系统中。
4、申请专业划分
申请专业划分如下:(1)公路;(2)铁路;(3)城市轨道交通;(4)民航;(5)核电;(6)核工业;(7)水电;(8)火电;(9)煤炭;(10)新能源;(11)石油天然气;(12)石化;(13)化工医药;(14)建筑材料;(15)机械;(16)电子;(17)通信信息;(18)广播电影电视;(19)轻工;(20)纺织化纤;(21)钢铁;(22)有色冶金;(23)农业;(24)林业;(25)水利工程;(26)港口河海工程;(27)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28)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29)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30)建筑;(31)城市规划;(32)工程技术经济;(33)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5、初始登记程序
(1)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执业单位提出申请,承诺书中说明本人未在其他执业单位登记,并提交有关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
(2)执业单位审查
①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申请人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进行执业单位审查,并填写承诺书。
②执业单位要查证申请人是否在其他单位登记。
③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的专业与其提供的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工程咨询业绩是否相符。
④执业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⑤执业单位填写电子执业单位审查意见,打印后加盖公章。
⑥将执业单位审查后汇总电子文件上传,文本材料上报当地审查单位,电子文件与文本材料内容要一致。
(3)审查单位审核
①受理
审查单位负责接受执业单位上传的电子文件与上报的文本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②审核内容
基本情况审查。包括所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执业单位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条件审核。包括执业单位是否具备工程咨询资格,或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提供的职业道德证明是否符合要求等。
材料审核。包括执业单位上报的电子文件和申请材料是否合规,电子文件与文本材料是否一致。
专业和业绩审核。包括所学专业(或职称专业)是否与申请专业相符,填写的业绩是否与申请专业相符,业绩类别与数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审核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十六条内容写出具体情况和处理建议。
审查单位要对所审核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尤其是要防止申请人同时在两个执业单位登记,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或现场查验。
审查意见。经审查单位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后,如申请材料没有问题,审查意见中应写明: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在审查意见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人员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等等。
③上报
审查单位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申请材料一起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4)中咨协会评审及登记
①受理
由中咨协会接收审查单位上报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材料,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基本审查。
②专家评审
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认定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登记条件;认定申报人员的专业。不予登记情形的审查等内容。
③批准
中咨协会将专家评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复核。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二)变更执业单位
1、申请材料
变更执业单位包括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1)填写电子文件要求
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以申请人的登记证书号码为用户名,用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审查单位,填报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
(2)文本材料要求
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备案登记表(跨审查单位变更需提供)。
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④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更名批复。
2、变更执业单位程序
(1)申请人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并打印,持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交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持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执业单位申请表,向原执业单位所在地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备案(跨审查单位变更需要提供)。
(3)申请人向新执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4)新执业单位填写执业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电子执业单位意见后上传,将文本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审查单位审查。
(5)审查单位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审查内容包括:新执业单位资格、正在生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登记证书有效期、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有效性。
(6)审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审查意见并上传,打印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文本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7)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对变更执业单位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变更专业
1、申请材料
变更登记专业包括: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填写电子文件要求
①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用申请人的登记证书号码为用户名及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审查单位,填报变更专业申请表。
②按要求填写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业绩。
③添加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2)文本材料要求
变更专业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工作简历;
⑤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②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④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业绩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2、变更专业申请程序
(l)申请人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变更专业申请表,并向执业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执业单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单位意见,打印并加盖公章,电子文件上传,文本材料上报当地审查单位。
(3)审查单位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4)审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审查意见并上传,打印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5)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对变更专业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6)申请变更专业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人员须分别填报申请表,按变更专业的程序上报。
(四)继续登记
继续登记包括继续登记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按顺序装订成一册。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规定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首先登录登记管理系统,以申请人的登记证书号码为用户名,用申请人登记过的密码直接进入登记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审查单位,填报继续登记申请表;
继续登记申请表
继续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承诺书和基本情况表。
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6)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申请人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继续登记申请表,并向执业单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执业单位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单位审查意见,打印并加盖公章,上传电子文件,同时将文本材料上报当地审查单位。
4、审查单位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5、审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审查意见并上传,打印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公章,随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6、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对继续登记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7、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的,需分别填写相应类别的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材料。
(五)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主要指管理办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八种情况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况。
2、注销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3、注销登记人员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注销登记程序
由审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并填写登记管理系统有关表格,打印后加盖公章,报中咨协会批准。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1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申请人要规范填写执业单位名称
申请人填写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一致。
(八)登记证书用照片
申请人:用圆珠笔在申请人照片背面工整、清楚地填写申请人姓名、执业单位名称、审查单位简称。
执业单位:将本单位申请人照片装入信封,信封封面列出审查单位名称、执业单位名称及所有申请人姓名,然后报审查单位。
审查单位:将各执业单位上报的照片信封按顺序放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列出审查单位名称及所有执业单位名称,然后报中咨协会。
(九)中央管理企业和部属单位申请要求
合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申请时,其执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审查单位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申请人,一定要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申请初始登记,并报该总公司所在地的审查单位。
(十)登记时限
初始登记、继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每年集中办理。
(十一)尊重本人的申请意愿
应尊重本人的申请意愿,执业单位、审查单位、评审专家都不能擅自更改(包括变更、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申请专业和相关信息。
(十二)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十三)审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
审查意见表应附在登记申请表之前,审查单位上报材料分为五类:
1、申请初始登记的;
2、申请变更登记专业(含仅增加辅专业)的;
3、申请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的;
4、仅申请继续登记的;
5、注销登记的。
如有涉及多类登记的,以变更专业(含仅增加辅专业)、变更执业单位、继续登记的顺序,按前者包含后者的规则归入相应类别(具体顺序参见登记管理系统)。
根据申请主专业所对应的33个专业顺序将上报材料分别打捆。
(十四)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在2016年9月12日之前向审查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审查单位应在2016年10月21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十五)评审及登记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告准予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名单并颁发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