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3
中(四)其他税收制度
1.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
(1)征税范围。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
(2)税率。资源税采用按量定额税负计征,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等确定0.3元~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15元。
(3)资源税计征办法将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明确要求,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此前,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已经率先改革,重要的变化在于:
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3.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房产税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房产税的税率有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适用税率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重庆正在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4.关税
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出本国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1)、2)、3)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5)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6)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我国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3)计税方式。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
(4)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5)反倾销。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6)反补贴。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反补贴税: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7)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实施期限是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5.国际税收
(1)概念。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
(2)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两类:
1)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而不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
2)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前者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课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后者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课税,而不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3)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总会存在一定交叉或冲突,由此形成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基本方法:
1)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抵免法。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收饶让是抵免法的附加,而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