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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四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3

第四节 税收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政府使用税款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等。

  2.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 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用途不同

  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四)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2.效率原则

  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使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

  3.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4.适度原则

  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五)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指对什么课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3)征税范围。又称“课税范围”,指课征税收的界限。

  (4)税类。税类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税收类别的简称。

  (5)税种。一个税种(一种税收)一般由若干税制要素构成。

  (6)税目。又称“课税品目”、“征税品目”,是税法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

  (7)计税依据。它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8)计税标准。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划分课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所依据的标准;二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与计税依据同义。

  (9)税基。它是指征税的客观基础,指计算税额的课税基础。

  (10)税源。它是指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出处。

  (11)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另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它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几种。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从我国现行各税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多种。

  (3)减税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时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有针对纳税人的,有针对课税对象的。减税免税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减税免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减免),二是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减免)。

  (4)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体现。违章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税务登记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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