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9
中三、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在我国,无论是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还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政府投资都始终占有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才能与之相适应。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定》精神,为了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凡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都可以进行公示。为了保证公示效果,及时了解和充分吸收社会意见,可以重点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或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项目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及功能,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审批单位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可以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为了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进行规范,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根据《决定》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为了在咨询评估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以及《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了《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