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规划》章节知识点:第三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9
中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试点,五年后逐步推开,并于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