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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考试辅导资料: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30

  四、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分析评价指标

  (一)农用地综合利用评价指标

  1.内部效应指标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结构指数

农用地总量平衡指数、破碎度、连接度、分维数等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功能指数

各功能流流量和速度

土壤条件指数

有效土层厚度、表层土壤质地、剖面构型、盐渍化程度、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pH值)、土壤障碍层次、排水条件、地形坡度、灌溉保证率、地表岩石露头状况、灌溉水源

  2.外部效应指标

社会效应指标

生态旅游净收益、粮食保证率、农业就业劳动力比重等

经济指标

单位面积净产值、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

生态环境指标

单位面积农用地固碳量、释放O2量、释放甲烷CH4量、释放SO2吸收量、滞尘量、农用地临近水源水质指数、水资源盈亏、物种多样性指数、农用地综合利用结构多样性指数和需动物传粉的作物种植比例

  (二)建设用地主要评价指标

  1.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程度评价指标

反映开发程度的指标

土地建设利用率、水库水面利用率、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建制镇面积比例和土地闲置率

反映城市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

建筑密度、人均城市用地面积

反映开发区用地的开发利用程度

开发区土地开发率、开发区土地批租率、开发区土地建成率

  2.建设用地集约经营程度评价指标

  可以选择城镇化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系数(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就业人数(非农人口/建设用地总面积)、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对外交通便利程度(每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等级公路长度)、城市用地扩展系数(年均城市用地增长率/年均城市人口增长率)等指标来说明。

  3.建设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建设用地效益主要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效益

指标

经济效益

同级别的土地基本地价水平、城市商业用地的比例、工业用地产出率、单位建设用地产值、非农产业占地系数、开发区土地产出指标、开发区土地收益

社会效益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社会人文环境(城市高校数量)、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单位建设用地地从业人员(非农从业人员/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条件、用地布局分散程度等

生态效益

绿化率、单位面积工业废水量、单位面积废气排放量等

资源效益

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水平、后备资源满足程度、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保障程度和区位条件

  (三)土地生态主要评价指标

  单位农用地产值、粮食耕地年单产、复种指数、土地产出率、人均耕地面积、森林覆盖率、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比率、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单位耕地农药施用量、养殖水面利用率、林业用地比例、农村人口密度、草地载畜量、水土协调度、土地灌溉率和土地垦殖率。

  五、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为有效抑制土地资源消耗过快增长,从源头上和总量上控制用地规模、保护耕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加大了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用地的评估和审查力度,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颁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施行),成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前置条件和必备文件。

  (1)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2)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③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3)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和内容

  1)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③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②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4)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需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建设用地超过一定面积的,需要自然资源部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1月9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同时明确了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5)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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