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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重要考点: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8-15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规划概述

  (2)规划协调性分析

  (3)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公众参与可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审

  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优化调整建议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五)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六、水土保持方案评价与审批

  (一)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的作用

  (1)实现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重要的报建条件

  (3)项目优化场址(线位)方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的主要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的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统称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文件)。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编制总则

  2)建设项目地区概况

  3)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预测

  4)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及效益分析

  6)方案实施和保证措施

  (三)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文件的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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