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咨询工程师《分析评价》讲义:第三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4
中2016年咨询工程师《分析评价》讲义:第三章
第四节 场(厂)址选择
一、项目选址应考虑的区域因素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自然资源条件和自然条件。
(2)交通运输因素
(3)市场因素
(4)劳动力因素
(5)社会和政策因素
(6)集聚因素(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集聚效应会带来大型化、集约化和资源共享,节约建设投资,减少建设周期。
二、选址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选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划的要求。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不造成新的布局不合理和新的发展不平衡,做到全面考虑,统筹安排:
(2)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重视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占基本农田或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3)有可供选择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存放场地、污水排放口及纳污水体或收纳处置污水的场所(如西北干旱地区采用蒸发塘方案),有省市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场所。
(4)有丰富可靠(或靠近)的原料供应(如坑口电站等)市场和产品销售(或靠近)市场,减少运输环节;有充足的水源和电源。
(5)有便利的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如通过铁路专用线或地方铁路进入全国铁路系统等)和交通联结条件。对外向性企业,要考虑靠近港口。
(6)有利于生产协作和上下游加工一体化,有利于原料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如建设项目位于循环经济园区等)。
(7)场(厂)址地形地貌要适合项目特点。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当地多层标准厂房,一般情况下不宜另选场(厂)址。
(8)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依托的基础设施和方便的生活服务设施。
(9)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防洪防涝、防潮、防台风、防地质灾害、防震等条件。
(10)环境良好,且应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营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二)选址注意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
(2)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3)优先选在产业性质定位一致的工业园区。
(4)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对场(厂)址的意见。
【例题3-4】投资项目厂(场)址选择,应遵守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 )的区域。
A.居民生活区 B.爆破作业危险区
C.地下可能有文物存在 D.可能发生地震危险
E.国家自然保护区
【答案】BCDE
三、场(厂)址比选
场(厂)址比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比较、投资费用比较、运营费用比较、运输条件比较、环境保护条件比较和安全条件比较等。
场(厂)址比选的主要内容
1.建设条件比较
场(厂)址的建设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土地资源、地势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石方工程量条件、动力供应条件、资源及燃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生活设施及协作条件等。
2.投资费用比较
投资费用包括场地开拓工程、基础工程、运输工程、动力供应及其他工程等费用。
3.运营费用比较
主要包括不同场(厂)址带来的原材料、燃料运输费、产品运输费、动力费、排污费和其他运营费用方面的差别。如不同场(厂)址的原料、产品的运输方案带来的运输费用差别,不同场(厂)址所在地公用工程的供应方式和价格不同带来的运营费用的差别等。
4.环境保护条件比较
环境保护条件包括场(厂)址位置与城镇规划关系、与风向关系、与公众利益关系等。
5.场(厂)址的安全条件论证比较
生产、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建设场(厂)址应位于“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应当对拟建场(厂)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在场(厂)址选择阶段,可以以比较表的形式进行初步论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项目选址意见
通过方案比较,编制场(厂)址选择报告,提出场(厂)址推荐意见。应描述推荐方案场(厂)址概况、优缺点和推荐理由,以及项目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通、公用设施等的影响。选址方案的位置图应标明原料进厂方式和路线、水源地、进厂给水管线、热力管线、发电厂或变电所、电源进线、灰渣场、排污口、铁路专用线、生活区等位置。供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审批。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编制和评估单位应提出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