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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考试真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23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17.公安机关通缉令的正文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1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晚8时许,温小斌酒后在市小区西门外机动车道内违规滞留,致使郝向荣驾驶的机动车无法通行。郝向荣示意温小斌离开机动车道,温小斌见状上前强行拉开车门,将郝向荣拖到车外,欲抢拔车钥匙,遇阻拦后对郝向荣拳打脚踢。后经路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温小斌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郝向荣头部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温小斌自愿赔偿郝向荣10000元,温小斌与郝向荣达成和解协议.×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郝向荣建议法官对温小斌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郝向荣的陈述,证人吴翔、邹优仁、吕吉祥的证言,书证,法医鉴定意见,刑事和解协议书,温小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温小斌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事实亦无异议20××年×月×日,××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83号起诉书指控温小斌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长李志刚、人民陪审员武娜和刘建成组成合议庭,朱春燕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怡出庭支持公诉,温小斌及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温小斌酒后寻衅滋事,严重堵塞交通,造成极坏影响,并对郝向荣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温小斌能够积极赔偿郝向荣经济损失,与郝向荣达成和解协议,建议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林鹏飞辩称,温小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郝向荣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郝向荣的谅解,温小斌系初犯,建议法庭对温小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x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温小斌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温小斌的量刑建议,予以的情考虑,对温小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温小斌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寻衅滋事,致郝向荣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法庭审理中,温小斌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民事赔偿事宜已调解解决,并已取得了郝向荣的谅解,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温小斌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温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20××年月×日,×x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刑初字第×号”的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温小斌,男,1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人,初中文化,×酒店职员,住市×区路号20×年月日因涉嫌寻滋事罪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写作辅题:本题20分。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刘婷与王飞系邻居,20××年×月×日下午2时许,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王飞将刘婷打伤,刘婷住院治疗20余天刘婷出院后于20××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王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000元

  二、王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王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市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案件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由王星担任审判员,李晓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对刘婷诉王飞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刘婷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自己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20×年×月×日,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婷对本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又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20××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刘婷的起诉不予受理。本案由张宏担任审判员李丽娟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刘婷,女,1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1号.王飞女,1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单位职工,住X市×X区×路2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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