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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真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10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6、甲的汇票遗失,经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采取下列法律对策,错误的是

  A.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该除权判决

  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E.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7、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可以

  A.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闺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E.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8、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经孙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

  B.经孙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送达判决书

  C.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马某送达开庭传票,马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D.赵某起诉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赵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E.法院在审理杨某和钱某合同纠纷时,委托钱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29、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欲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海难救助费。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有

  A.救助地法院B.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D.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E.救助船舶所在地法院

  30、张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法院应采取留置送达

  B.虽然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但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C.因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D.因张某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诉讼行为

  32、先行调解

  33、委托执行

  34、代表人诉讼

  35、公告送达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37、简要回答执行终结适用的情形。

  38、简要回答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论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市晚报记者吴小林在本报发表一篇对A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 “A市流行歌坛有的歌手赵兴、秦星唱歌跑调,有的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待提高。”该报在A市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歌手赵兴、秦星认为本文有损其名誉,二人分别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吴小林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法院。乙区法院将赵兴、秦星提起的案件合并审理,列报社和吴小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吴小林提出赵兴、秦星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谩骂A市晚报和吴小林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兴、秦星二人赔礼道歉,并要求赵兴赔偿损失1000元,秦星赔偿损失500元。

  乙区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兴、秦星向报社和吴小林赔礼道歉,每人赔偿损失500元。双方对本诉判决没有异议。就反诉部分,只是吴小林对法院反诉判决赵兴赔偿500元不服,认为赔偿损失过少,遂就该反诉部分提起上诉。A市晚报社未提起上诉。

  问题:

  (1)本案一审程序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2)假设一审程序中赵兴撤诉,是否影响秦星进行诉讼?为什么?

  (3)在二审程序中,吴小林、赵兴和A市晚报社诉讼地位如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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