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自考公司法考试真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20
中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4、简述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35、简述募集设立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36、简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37、简述破产无效行为的含义及其适用的情形。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我国现行立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甲市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由A、B、 C、D、E、F、G七个股东于2015年7月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600 万股,其中A认购200万股;B、C各认购100万股;D、E、F、G各认购50万股。 董事会由A、B、C、D、E五人组成,其中A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B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F,、G和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共三人组成,其中F任监事会主席。东方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不佳,目前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已拖欠多笔倩务未还,其中一笔是欠乙市南方公司的货款120万元;另一笔是欠甲市工商银行支行的贷款150万元,该贷款当时由甲市昌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另据查,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足股款,但截至目前,A实际缴纳股款只有100万元,其余股东均已缴足股款,由于东方公司董事会成员间的经营理念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矛盾也日益加剧,并因此一年多来既未召开股东大会, 也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此外,张三由于对东方公司前景看淡,前不久己主动辞任东方公司的监事职务并离开东方公司。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A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对于张三已辞任监事职务,东方公司应如何健全组织机构?请简要说明理由。
(3)F和G等曾多次努力,试图调和A、B、C、D、E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但均无效果。至此,F能否单独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东方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4)南方公司拟申请东方公司破产,能否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5)1个月前,昌盛公司被甲市工商银行支行追究担保责任,已为东方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80万元。若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昌盛公司可否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