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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10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9、简述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30、简述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1、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

  32、简述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15分。

  33、论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5分。

  34、2017年10月15日,S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P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P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其后,S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 第81条的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P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撒销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S市环保局是否有权进行现场检査?为什么?(5分)

  (2)P公司拒绝S市环保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应否支持P公司的诉求?(5分)

  35、储某是博世尔公司的厂房土地承租人,非法从事油品加工业务,博世尔公司系润滑油生产企业。金科公司是专业处置危险废料的企业。翔悦公司及精炼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均产生危险废物。2012年至2017年7月间,金科公司将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借给储某使用,由储某以金科公司的名义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签订《协议》及《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用以应付环保部门的检查。但私下储某却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处购买“含油滤渣”,共计2000多吨,并在博世尔公司的生产厂区内毫无防污措施的堆放及处置,严重污染了环境,并严重威胁到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储某和博世尔公司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6分)

  (2)金科公司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2分)

  (3)翔悦公司、精炼公司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2分)

  (4)本案中,储某、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和精炼公司这五个被告是否成立共同环境侵权?是否应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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