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外教育管理史》核心知识(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27
中6、教员职称的规定:民国初年,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资格、任命和待遇等,都逐步地做了法规规定。如民初小学教员有正教员副教员之分,正教员有由本科正教员和专科正教员之分。凡是能够担任一个年级各科教学者,称本科正教员,专教授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农业、缝纫、英语、商业之一者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本科正教员者为副教员。
7、大学是如何管理的:民国初年,颁布了《大学令》、《大学管理规程》等,对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领导体制、教育教学管理等都作了规定。学校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等组织机构。大学和大学院实行学位制,1913年1月公布的《大学规程》有规定:大学科下设门,门下有类,同时对各类应设的课程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8、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职能:评议会处理各学科之废置、讲座的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及教育总长级大学校长咨询事件等。教授会负责规划学科课程、省定申请学位者合格与否以及教育总长校长咨询事件等。
9民初实业和师范教育是怎样管理的:民初实业学校有清末的初等、中等、高等事业学校改为甲乙两种事业学校,有关专门学校的法令,还对学校的师资、设备、内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颁布具体的专门学校规程中,对各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等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使学校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高等师范为国立,并有教育总长通计全国分区定点设立,经费取之于国库,师范学校定之为省立,师范学校的课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生管理上,推行学生自治,发扬学生主动精神,尤其重视人格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