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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资讯网致2017年10月天津自考生的一封信

来源 :招考资讯网 2017-10-12

  致考生一封信

  各位考生大家好:

  2017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1、22日举行。为了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标准化管理水平,从本次考试起全部学科实行分卷考试,即:考试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卡,考生将全部试题作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在非规定区域或试题卷上无效。

  考生在作答时,选择题要求使用2B铅笔,将对应答案的信息点涂黑;非选择题要求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如答题卡没有印刷试题号的,考生要在题号区域先填写大题号和小题号,然后在答题区进行作答。注意在作答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好每道题的答题区域。考试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答题卡。

  为做好应考准备,提示考生注意以下几点:

  1.考前请熟悉分卷考试形式,在答题卡上作答的要求。

  2.准备考试用2B铅笔、橡皮和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3.考试中,监考员负责将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告知监考员处理。

  4.认真阅读下一页“答题卡规范化作答示例”,熟悉答题卡的格式、答题区域、作答要求。确保在考试中正确答题,避免因答题不规范而影响考试。

  请下载并仔细阅读:2017年天津市自考通卡答题实例说明.pdf

  重要提示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与国家考试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项条款。在此,市自考办作出重要提示,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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