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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问答:山东省自学考试政策简介

来源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08-17

  山东省自学考试政策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落实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的要求,强化考生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发挥主考院校作用,促进自学考试发展,我省研究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两个试点方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修订)(鲁招考[2012]2号)

  该方案强调以试点专业为主。

  1.试点院校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业主考院校审核、审批其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

  2.试点考生注册及教学

  试点考生实行注册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试点院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的日常教学工作。

  3.考试组织及要求

  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统一考试,由试点院校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统一设考点、编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已注册的在校生,由试点院校按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4. 学籍、考籍管理。参加试点的考生,注册满两年后,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和毕业环节考核均合格,考生申请,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经省、市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二)《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招考[2012]1号)

  该方案强调以试点课程为主。

  1. 主考院校根据学科优势及师资力量从所主考的专业中遴选实践技能性强的课程,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课程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主考院校的综合情况及社会需求,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于每年4月和10月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2. 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属地市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意见后审批试点院校资格。

  3. 试点院校根据公布的实践课程,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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