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26
中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1)惩罚性违约金。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对违约一方的经济制裁手段,具有惩罚性质,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可以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但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允许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或增加。
(2)补偿性违约金。中国、法国及英美等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补偿性的违约金,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认为如果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非法的。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取得此项约定的金额,但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至于违约金是不是能代替实际履行,一般认为应视违约金的性质而定,如果违约金是专为迟延履行等情况而定的,则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履行。
(二)违约责任免除
根据各国法律,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非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也非当事人能力所能抗拒的客观情事。凡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致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责任被免除的情事均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诸如地震、火灾、旱灾、风灾、雪灾、流冰等;另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诸如战争、封锁、禁运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加以规定。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大法系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英美法原则上认为,不可抗力的后果,是合同本身归于终止,并且双方义务得以解除。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其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该遵循。大陆法则认为,不可抗力主要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本来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并非当然消灭。如果履行的障碍是暂时的,则合同仅在障碍存续期间得以中止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必要时,合同才得以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对不可抗力事由的范围、后果有了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也应遵循。
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