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1-23
中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的几种情形
(1)债务已经依约履行。
(2)合同被有效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双方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议自愿解除合同的情形。单方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也可分为约定事由与法定事由两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对合同解除存有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裁定。但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3)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若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消者以外,任何一方均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债务也可以抵销。债务抵消以后,合同确立的被抵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告终止。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或者债务人无法找到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对于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或价款提存以后,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即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合并。当债权债务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同归一人的场合,合同就失去了其履行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也告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后合同义务
所谓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的一种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照顾等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房屋出租人应允许承租人在房屋门前适当的位置悬挂迁址启示;承租人则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其客户迁移的事实,以免影响出租人宁静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