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1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

  (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