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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新闻事业史》章节复习题:辛亥革命时期的报刊宣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3

  5.简述于右任的办报活动。 《神州日报》1907年4 月2 日创刊,这是于佑任办的第一家报纸,也是革命派在国内创办的第一家大型日报。该报不用光绪年号,而用干支和公元。办了80天,报馆被焚。1909年5 月15日,于右任重新集资在上海租界创办《民呼日报》,自任社长,揭露贪官污吏罪行。于右任被驱逐出租界,该报只办了92天。1909年10月3 日又在上海租界办了《民吁日报》,“吁”字在沉痛中尤含幽默意味。揭露日本政府企图夺取满洲铁路筑路权进而控制我国东北的阴谋。伊藤博文在哈尔滨车站被朝鲜爱国志士安重根刺死,该报又发表文章赞扬安的英勇行为,说伊藤之死罪有应得。日本政府串通清政府于11月19日查封《民吁日报》。《民吁日报》被查封近一年,于右任又于1910年10月11日在上海租界创办《民立报》。

  该报的出版,得到了孙中山的大力支持。中华民国监时政府成立后,它发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以及临时政府的各种消息,实际上成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机关报。于右任创办的《民呼日报》、《民吁日报》、《民立报》,由于报名都用“民”字打头,创办时间又互相衔接,故被人们称为“竖三民”。(2001竖三民)

  6.清政府制定了哪些报刊法规?

  1906 年9 月清廷宣布被告预备立宪后,随着清廷修律活动的加速,新闻立法工作也正式起步。自1906年至1911年五年内,清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大批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或与新闻事业有关的、或含有调整与规范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与法令。其中专门适用 于新闻事业的法律主要有《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 报律》(后修订为《钦定报律》)等,含有调整与规范新闻事业条款、与新闻事业相关的法律 主要有《钦定宪法大纲》,《违警律》、《清新弄律》、《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十 条》、《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著作权章程》等。这些法律、法令的创制与颁行, 特别是《大清报律》等一批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在封建统治的末年初步建成。清末法律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言论出版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 1908 年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在其所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节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它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做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 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但是,清王朝由其封建专制本质所决定,不可能真正给予国民以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因为国民具有的言论、出版等各项自由权利,首先被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其次还得受皇帝的制约,皇帝具有“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的权利。

  (2)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 1906年制定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规定:“京师特设一印刷注册总局,隶商部、巡警 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虽使用“注册”一词,但其本质是 “审批”。1908年颁行的《大清报律》照抄照搬日本的新闻纸法,因而在报刊的创办这一问题上较前有所进步,由批准制改为注册登记制加保证金制,办理这一手续的部门也由巡警衙门改为行政部门。清廷将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由批准制改为注册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同时又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使批准制实际进步意义大打折扣。 (3)报刊出版的管理制度 ①报刊出版时须在报刊上标明发行出版人姓名、发行出版所地址的资料。

  ②报刊样品须呈送有关管理部门查核。《大清报律》明确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建立新闻事物审查制度,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未付诸实践,并为1911年1 月修订颁行的《钦定报律》所否定。同年10月11 日,清廷民政部通知各省督抚转饬各级地方当局,将当地出版的日报逐日寄送一份到部,备案存查。以上两项规定,完全是为了加强清廷对报业的控制。 ③实行更正制。《大清报律》规定:“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选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这一规定虽然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但仅就载入封建统治下的晚清新闻法典这一点而言,其进步意义就十分明显。

  (4)报刊禁载事项 《大清报律》将禁载事项归纳为六条:“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 揭载”;“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凡谕旨章奏,未经阁抄、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1911 年清廷对《大清报律》进行修正。军机处在修订原“报律”第12 条时,将资政院拟订的“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一条改拟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清廷最后同意了军机处的提法,即禁止登载的不以政治机密为限,进一步将法网收紧。

  7.资产阶级革命派办报思想包括哪些?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新闻思想: 1.公开承认革命报刊的党派性 :资产阶级革命派明确宣布自己的报纸是“党报”和“机关报”,必须大力宣传革命党的纲领和主张。 2.明确提出为革命办报的主张:在《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辩论中,革命派大批改良,强调" 《民报》革命报也,以使人真知革命为目的",即使是在国内出版不便倡言革命的报刊,也巧妙地表达了它们为革命办报的宗旨。像《民呼日报》就一再强调"为民请命"、"吊民伐罪"和作"义师先声"。 3.把报纸视为革命斗争的有力武器: 革命派将西方新闻学著作中流行的一家报馆犹如一支军队、报纸的威力胜过四千毛瑟枪等观点加以引进,大肆宣扬。秋瑾把她所办的报纸称为革命队伍中的一个"师团"。郑贯公则说:"报纸能宣布公理,激励人心,何异政令?报纸能声罪致讨,以儆效尤,何异裁判定案?报纸能密查侦察,何异侦探暗差?报纸能布其证据,直斥其人,何异警察巡兵?报纸能与人辩诬讼冤,何异律师?报纸能笔战舌战,何异军人?" 4.记者应该先知先觉:记者应该先知先觉,应尽自己的天职,《民报》的《发刊词》中说:“惟夫一群之中,有少数最良之心理,能策其群而进之,使最宜之治法适应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此先知先觉之天职,而吾《民报》所为作也。” 5.认为报纸和记者是国民和舆论的代表。……他们给自己报纸命名为《民报》、《民呼日 报》、《民吁日报》、《民立报》。他们还说:“报纸是由平民之趋势,迤逦而来;以平民之志望,组织而成,对待贵州而为其监督,专以平民为职志,所谓记者是也。” 6.重视报纸和舆论的关系。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报纸可以反映舆论,影响舆论,制造舆 论,“一纸之出,可以收全国之视听,一议之发,可以挽全国之倾势”。他们还认为报纸是舆论之母,是“舆论代表”,是“四万万之众共有言论机关”,对报纸制造舆论的作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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