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模拟试卷(含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4
中六、论述题(10分.要求答出要点,并且对要点展开进行论述)
论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答题要点: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对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
(2)一般预防,即通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以警戒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 路.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两种预防的关系,是互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不能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否则就不可能全面达到刑罚目的. 一,如何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三者的辨证关系.既要反对不要惩罚的教育万能论,也要反对忽视教育的单纯惩办注意.必须寓教育改造于剥夺惩罚之中,把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如何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要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应当特别注意刑罚的适当性,公开性和及时性.
1,刑罚的适当性,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这既体现在刑事立法上,也体现在刑事审判中.
2,刑罚的公开性,指国家应将刑罚公之于众,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
3,刑罚的及时性,指犯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缉拿归案,交付审判,执行刑罚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
1.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0年10月因涉嫌犯罪被捕. 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8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蒙受重大的损失.1999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0年10月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另查,1999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8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
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该行为在现行刑法中尚未明文规定为犯罪(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而是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构成受贿罪,为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为前者符合受贿罪构成特征,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某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后者为张某帮忙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促使行贿,受贿的实现,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至于收受"辛苦费"则属于在介绍贿赂罪中所得的不法利益,而不单独构成犯罪
2.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