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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学类《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4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直系血亲

  27.“七出”

  28.无效收养

  29.夫妻一体主义

  30.诉讼离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题,每小题6分,共l2分)

  31.有效的结婚合意应符合哪些条件?

  32.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l4分)

  33.试述亲权的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ll分。第35题13分,共24分)

  34,张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 2001年7月26日 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张某王某均20岁,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I:/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2003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莱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1)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5.1999年5月,邵某经人介绍结识本市居民王某,并于同年6月,在相互并不很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婚后不久,邵某发现王某原来是个无业游民,好吃懒做,性情暴躁。于是,邵某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岂料,王某见邵某对自己不满意,且有责怪之意,不由得怒火中烧,对邵某张口大骂。夫妻俩大吵大闹一场,邵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居住,不久,又被王某接回。此后,王某依旧恶习难改,不务正业,夫妻俩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继而大打出手。邵某三天两头跑回娘家向老母哭诉。

  2002年10月,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卧床不起。临终前,他把一个1万元的存折交给了邵某,希望她自己收好,别让王某知道。但不久王某还是知道了这件事,并多次向邵某索要存折,都被邵某拒绝了。2003年底,邵某成了下岗工人。失业后,王某对邵某更是冷嘲热讽,极尽挖苦之能事。邵某气愤之下,决定用父亲给的钱到商场中承包个摊位,做服装生意。王某知道后威胁邵某不得擅自动用那笔钱,不然就要砸烂她的摊子。无奈之下,邵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要把那笔钱拿出来平分。邵某当然不同意,坚持那笔钱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2004年4月,邵某和王某又因家庭事务吵闹不休,王某动手打了邵某。邵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继承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问:本案中,邵某继承父亲遗产所得的财产,是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邵某的个人财产?

  参考答案

  一、l.B 2.A 3.D 4.B 5.B 6.A 7.C 8.A 9.B 10.B 11.D 12.B 13.C 14.B 15.C

  二、l6.ABCD 17.BD 18.BCD 19.AD 20.ABD 21.ABCD 22.ABCD 23.BD

  24.BCD 25.BC

  三、26.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27. “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其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末期,起初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28.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29.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既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30.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四、31.有效的结婚合意应符合哪些条件?

  结婚合意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32.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也不是夫妻关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五、33.试述亲权的内容。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人身照护)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照护)。亲权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照护

  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①管教和保护权②姓氏决定权子女的姓氏是身份关系的标志。从各国立法来看,子女姓氏通用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婚生子女以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姓氏,非婚生子女以生母的姓氏为姓氏。二是婚生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监护机关指定。

  ③住所指定权

  父母既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自应有指定其住所的权利和义务。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亲权人对于不法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⑤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根据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但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上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2)财产照护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处分权利、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亲权终止时的财产返还义务。①财产管理权②财产使用收益权③财产处分权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④财产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⑤

  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

  六、34.(1)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2)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但由于张某提交起诉书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张某提交起诉书时,王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在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继承和赠与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被继承人和赠与人、遗赠人的意愿,如果一律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受赠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和赠与人的意志,易使那些歧视、虐待过原遗产所有者的人也因婚姻关系而获得财产。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定的,应当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邵某的父亲在去世之前以口头遗嘱的形式指明这笔钱归邵某一人,并明确指出,由于王某为人品行不好,邵某在有事时可以用这笔钱救急。据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显然这笔钱是邵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邵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索要并要求分割这笔钱的行为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将这笔钱判决给邵某一人,这是尊重邵某父亲意思表示的表现,也是保护邵某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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