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学考试《宪法学》重点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6
中三、论述题
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第一.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在我国必须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作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决定了在我国必须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决定了在我国必须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民族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最能体现各阶级、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便于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一种制度。
其具体表现为:(1)由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构成上既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保证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优势地位,又体现了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吸收了社会其他阶层的代表、民主党派的代表、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代表、少数民族的代表和华侨的代表等,保证了劳动者与爱国者的巩固联盟,保证了实现民族平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时候,通过民主的法定程序,使德才兼备,有一定代表性,能够为人民服务的干部进入领导岗位,从而保证其他国家机关能够比较完善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3)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必须以符合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准则,以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第二.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种新型民主,是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在我国,实行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国家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使人民当家作主、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变为现实的制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种制度和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最根本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和条件。
这主要表现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创造了基础和条件。通过人民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收集并反映上来,使之系统化为国家法律或政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最重要形式之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充分贯彻人民意志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要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认真贯彻反映人民意志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履行各自的职能、行使各自的职权,要依法进行,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律的充分贯彻,也就意味着人民意志的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是充分贯彻人民意志的有效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为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的发展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人民不仅可以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以保证充分反映自己的意志,还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突出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第三.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政治生活息息相关,其本身的组织和运行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它是最能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它的这种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是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的产生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是人民革命政治斗争的直接产物。(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产生的源泉,它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还是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无一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3)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外交制度还是立法制度、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体现我国政治生活某一方面的政治制度。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把我国的一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包括在内,涵盖我国政治生活各个主要方面的政治制度。
2、为什么我国要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第4条中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在于:
第一,历史原因。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未能完全消除政权割据状态,从秦汉到明清,几经分合,但是、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大一统"思想是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关系发展的共同思想基础。正是由于这一思想的影响,才出现了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一个统一的国家。各民族人民在统一的国家内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创造了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和灿烂文明。历史证明,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第二,民族原因。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统称中华民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数还不到全国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而且,各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很广,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0%左右。这种人口少而分布地区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交叉居住的各民族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建立了团结互助的关系。这样的人口结构。这样的居住状况是不可能建立各自单一的民族共和国的,而适宜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三,社会稳定的需要。从各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要发展,稳定是第一位的。对于多民族的中国来说,国家的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首要标志。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各族人民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走上发展经济、共同繁荣的道路,这就需要社会稳定、边疆稳定。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
第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各民族地区之间互助合作,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共同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3、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的主要是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平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我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问题上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宪法上确立了平等原则,并赋予公民以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因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取消了平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平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提供了宪法基础。这说明我国历史上曾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有过怀疑,在该原则的贯彻实施上曾有过错误的实践。
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规定,且在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下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即为所有人均在法律下一体平等。
4、如何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三机关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宪法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这一原则,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其具体体现是:
1.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外,其余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在分工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配合。三机关的任务都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因此,必须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判决。只有三机关互相配合,刑事诉讼才能顺利进行。
3.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制约。虽然三机关的任务具有一致性,但三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可能意见不一致。为避免彼此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三机关必须相互制约。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经审查后有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公安机关如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