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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考《涉外警务概论》章节复习(10、11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6

2017年自考《涉外警务概论》章节复习(10、11章)

  第十章 外交与领事特权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其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包括不可侵权、通讯自由、免纳关税等。

  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对所在国家的司法行政及民事方面某些强制措施的免除,包括对诉讼、逮捕、搜查和征用的免除。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其内容是1、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与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政府给予驻在本国的外国领事机关和领馆成员以一定范围的特权与豁免,简称领事特权。

  领事特权与外交特权的异同:

  1、领事工作是外交工作的组成部分;

  2、领事工作与外交工作又是密切相关的

  从总体上说,领事特权同外交特权十分相似,但领事特权比外交特权的限制要多一些,其优遇要低于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限制

  1、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

  2、民事管辖豁免的限制;

  3、行政管辖豁免的限制;

  4、外交特权权限制。旅行自由限制;外交代表身份的限制;豁免范围的限制;使馆馆舍用途的限制。

  滥用特权与豁免从事损害我国安全和利益的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二是从事走私活动,破坏我国经济管理秩序;三是从事流氓或盗窃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处置方法:1、发出警告;2、本国自行召回;3、驱逐出境;4、放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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