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涉外警务概论》章节复习(四、五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6
中第五章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特点:1、处罚措施的复合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驱逐出境、限制出境、遣送出境及缩短停留期限等四种强制出境的方式。
2、处罚权限的多样性。
3、寻求救济方式的自由性。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类型:
1、警告。警告,又称为审诫罚,是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的惩罚措施。
2、罚款。
3、拘留。出入境管理处罚的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两者的不同:(1)适用法律不同;(2)裁决权限不同;(3)处罚幅度不同;(4)申诉和裁决的期限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行政复议裁决的效力不同。
4、资格罚。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措施的形式:
1、单科罚。处以单科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2、并科罚。
3、选科罚。
4、复合罚。复合罚可分为三种类型,(1)行为罚和财产罚并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2)审诫罚和财产罚、人身罚选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3)财产罚和人身罚选科后,再附加适用资格罚。
5、双科罚。
6、易科罚。我国法律规定的易科罚是仅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罚。
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暂时强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制作用的各种方法。
强制措施的种类:1、人身性强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拘留出入境证件。
2、财产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交纳保证金,提供财产担保。
3、资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拘留资格,遣送出境。
4、行为性强制措施。主要有不准入境,不准出境,限制再次申请期限。
涉外警务行政处罚的五种措施: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