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考《预审学》重点复习题论述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16
中31、心理测试技术配合:
(1)、适用情形:一是需要内部排查或在相对明确的侦查范围内进行普遍排查时,二是需要正面接触无直接证据指向的刑嫌人员时,三是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时供时翻,讯问工作陷入僵局时,四是当犯罪嫌疑人虽承认作案,但对重要证据拒不供述去向或自称不知去向时。
(2)、不适用情形:一是被测人处于饥饿、寒冷、炙热、睡眠严重不足状态,身体未得到恢复时,二是被测人情绪不稳定、醉酒、服用镇定剂或兴奋剂过多时,三是被测人处于患病期,如控制不住的咳嗽时,四是被测人因患病或受伤,身体处于疼痛状态时,五是被测人虽然作有罪供述,但供后又翻,或时供时翻时,六是案件重要的情节已大量暴露时
(3)、不适用人群:患精神病的人,患严重心脏疾病的人,吸毒成瘾的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智商低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年老体弱的人。
32、监管配合的概念:监管配合侦查讯问,是指看守所根据侦查讯问工作的需要,对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有针对性的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以配合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和辩解的辅助讯问方法。
33、讯问笔录:
(1)、概念: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制定的用于记载和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实反映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2)、结构:首部、正文、尾部
(3)、尾部细节:
①把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②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
③犯罪嫌疑人还要在每页笔录下方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最后一页下方写明“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相符。” ④犯罪嫌疑人在笔录的更改或补充处捺指印。 ⑤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在笔录末尾签名
34、讯问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
(1)、对讯问过程的录制要注意连续性,录制的画面要连续。
(2)、反映法定讯问要求。录制画面内要反映出刑事诉讼的对讯问的明确要求。
(3)、录制间歇的手续。如需更换介质,要由侦查人员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声明。更换完毕后,如需继续录制,仍需侦查人员声明续前开始。
35、侦查阶段收集证据
(1)、范围:
①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据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③证明犯罪构成要件诸项事实的证据
④证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证据
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依法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的证据
⑥证明可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和可罚性事实情节的证据
(2)、基本要求(理解): ①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 ②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 ③收集证据应当积极主动 ④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
36、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法律规范:
①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②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③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④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⑤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或向其宣读
⑥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证词 ⑦询问未成年人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注意事项: ①注意审查证人的基本条件 ②做好询问准备工作 ③选择有针对性的询问方法 ④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 ⑤紧急情况的处理
37、勘验、检查的法律规范:
(1)、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两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2)、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的案件现场,应当录像 38、审查判断证据的含义: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根据证据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请,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39、证据体系:
(1)、概念:是由若干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所构成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系统。
(2)、基本方式:
①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构建证据体系(证据树)
②以间接证据为基础构建证据体系(梅花状锁链)
40、非法证据的认定(论述):
(1)、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一是对于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应当排除;二是对于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三是对于物证、书证,如果取证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2)、注意把握非法讯问方法和讯问策略的界限:在侦查讯问的实际工作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由于悔罪而主动供述,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一是基于认为供述对自己有好处;二是基于认为自己已没有再隐瞒的必要。除此之外则一般不会完全自愿的、自发的、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很多情况下需要对被审讯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讯问很多时候需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让其在利与害之间做出选择。同时,讯问很多时候需要运用谋略给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造成种错觉,以促使其如实的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