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公安学基础理论》章节试题及答案:第9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4
中四、简答题
1.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3.简要回答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权限。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8.任意例举五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可导致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
1.A派出所民警周某在双休日陪爱人逛街时,因借钱炒股一事与爱人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当街扭打。县公安局督察大队A派出所中队的二名督察队员正好路过,发现此事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有失警察形象,当即对周某进行现场督察。周某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不属于现场督察的事项,因此与督察队员进行争辩,督察队员认为周某不服督察,于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事后,督察部门给予周某警告处分。周某不服,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此事确实不属于督察范围,撤销了督察大队给予周某的警告处分。
请分析案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
2.A县公安局B派出所协警员胡某在一次夜间巡逻时,发现小青年黄某可疑,于是将黄某挡下询问。黄某不承认胡某对他的盗窃指控,胡某认为黄某不老实,对黄某当胸就是一拳,黄某高呼自己有心脏病,再打他可能要出事,胡某听了没有继续打人并将黄某放走。后来,黄某邻居知道此事后,大都认为黄某有问题,可能是个贼,对黄某严加提防,黄某对此非常愤怒;加之黄某觉得胸口疼痛,认为胡某这一拳可能会导致自己心脏病发作,遂要求A县公安局承担公安赔偿:1.赔偿可能的医疗费,以便自己心脏病发作后住院治疗之用;2.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赔偿可能出现的误工减少的收入;3.要求公安局为其消除影响。公安局认为胡某尽管打黄某违法,并导致黄某胸部疼痛,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没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可能出现的医疗费和因公误工可能减少的收入。此外,公安局还认为公安赔偿中没有消除影响之说,黄某要求为其消除影响超出公安赔偿的范围,也拒绝为黄某消除影响。
请指出本案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 监督主体
3. 内部监督
4. 违法行使职权
5. 四
6. 因果
7. 20
8. 行政监察机关
9. 刑事诉讼
10. 具体行政行为
11. 应当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D 4.A 5.D 6.A 7.C 8.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BCD 4.AC 5.ABCD
6.CD 7.ABCD 8.ABCD 9.ABCD
四、简答题
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其意义在于:
(1)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2)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3)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2.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只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法定措施,当场处置;
(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4)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具体地说,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有:
(1)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监督检查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查鬼话、刑事强制鬼话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监督检查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监督检查适用和执行行政挽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人才流动和适当;
(5)监督检查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监督检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一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是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是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
1.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例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1)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周某在双休日因家庭琐事与爱人当街争吵及至扭打,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督察机构无权对周某进行现场督察。
(2)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督察大队不能在派出所设立督察中队。
(3)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周某只是认为督察队员无权督察而与之争辩,无强行带离现场的必要。督察人员强行把周某带离现场不妥。
(4)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给予周某警告处分是错误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周某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应该拒绝受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协警员胡某不是人民警察,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不包括仅仅可能造成或者仅仅造成危险状态的情形。黄某提出赔偿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只是可能出现的状态,而不是已经出现的客观情况,不属于公安赔偿的范围。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黄某提出的误工收入赔偿按国家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10倍赔偿是错误的。
(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无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或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以胡某主观没有过错拒绝赔偿是错误,只能以胡某不是公安民警不能引起公安赔偿为由拒绝。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公安局认为公安赔偿中没有消除影响是错误的,应为黄某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