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法国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8
中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影响范围最大。它于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萌芽,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时最终形成。和普通法法系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
(1)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影响深远,英美法系也不例外。但是,英国法只是部分地接受罗马法的原理或制度,间接受其影响。法国、德国等国则系统、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著名的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核心和标志,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两者各具特色。
(2)以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成文法是民法法系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
(3)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概念的明确性。在民法法系,从国家的法律到部门法,都讲究体系的完整性,如法国、德国和日本都有基本的六法体系,各个部门法也有完整的体系。这在普通法系国家是很少见的。同时,民法法系国家讲究法律概念的明确。
(4)法官的作用不如普通法系国家那么大。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法律的创设权,要求法官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审理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大法系有相互影确和沟通的趋势。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地位上升,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实际作用提高,但两大法系仍保留着自己的基本特点。
2、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贯彻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原则:A.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这部法典的精神实质,封建等级所有制的遗迹在法典中完全清除了。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B.契约自由原则。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第1134条规定:“依法规定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C.过失责任原则。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D.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法典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分开,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2)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法典中着重维护手工业和小农的个人利益。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小生产者占多数。拿破仑虽然本质上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但他也是农民的皇帝,所以这部法典规定了许多对保护农民和手工业者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役权、用益权等。
(3)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与详细规定小生产者的众多条文成鲜明对比,法典关于纯粹雇佣有关规定仅有2条,没有法人的规定。当时的商业、企业仍以个人为产权人的主要形式,法人这种形式尚未发展。同时,当时为了防止陈腐的封建组织如行会和教会借法人形式死灰复燃,立法者对法人也持否定态度。
(4)保留了亲权和夫权。法典是革命与传统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家庭、婚姻、继承法的规定较之封建时代大有进步,但和革命时期有关法律相比又显得后退和保守了。革命时代宣告的男女平等原则并未真正落实,夫妻关系也依旧继承了固有的传统。规定丈夫特权与妻子从属地位的条文很多。离婚条件也不平等。
(5)法典注重实际效用,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拿破仑曾要求法典简明、通俗,使农民能够读懂,以便了解自己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法典的文风。
3、法国和美国都有违宪审查制,但是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表现在:
(1)审查机构不同。法国有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美国则由司法机关来审查。
(2)启动程序不同。法国是主动的,美国是被动的,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对涉及的法律才能进行审查。实行不告不理。
(3)审查方式不同。法国是普遍性审查,美国是个案审查。
(4)审查对象不同。法国是事前审查,审查的是未颁布的法律法规。美国是事后审查,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
4、法国宪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
(1)不稳定性。法国宪法形式多样,变动频繁,曾经有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有国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也有国帝制宪法和共和国宪法。
(2)法国宪法具有延续性。始终坚持1789年《人权宣言》确立的宪法基础。“自由、平等、博爱”,“民有、民治、民享”,是法国的信条和国家原则。
(3)法国宪法是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刚性宪法。从制定、修改到解释,在程序上都非常严格和具有特殊性。
(5)法国宪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扩大政府权力,削弱议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