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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伊斯兰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8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C; 2、D; 3、A; 4、C; 5、A; 6、AC; 7、BCD; 8、ABCD; 9、CD; 10、AB;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伊斯兰教教法。“教法”一词是阿拉伯字“沙里阿”的意译,原意指“通向水源之路”,在宗教方面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泛称“道路”或“常道”。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2、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

  3、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推导的方法主要是类比和公议。

  4、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

  5、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他神灵。为了证明独信真主,就必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叫做“五功”。即:(1)念功,就是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2)拜功,即做礼拜。礼拜每天应进行五次,星期五本行公共礼拜。(3)斋功,指斋戒。伊斯兰历每年9月进行,从日出到日落不吃任何饮食。(4)朝功,即到麦加的克而伯庙)去朝圣。公众集体朝朗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叫“大朝”,另外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叫“小朝”。(5)课功,即法定施舍。穆斯林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施舍实际上逐渐变成一种税收,是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征收的一种贡赋。

  6、伊斯兰法的渊源有:(1)《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高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记录而成。(2)圣训。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地位仅次于《古兰经》。(3)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4)其他渊源,包括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古兰经》中的法律是神启的,是至高无上、永世长存的,绝不能对它们进行修改和增补。对圣训同样不能加以变更,但可以对它们进行研究、解释,把它们所包含的更深层的、前人未认识的规则发掘出来,在穆斯林中实行。所以,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方法有:(1)类比。即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这种方法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已开始使用。通过这次类比创制出了合谋杀人罪的处刑规则。随着法学的发展,类比被广泛运用。(2)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公议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也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伊斯兰法原则和制度就是由教法学家通过上述方法创制出来的。教法学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作为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伊斯兰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没有明确界限。

  (2)教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没有立法权,只限于执行真主通过使者制定的法律。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通过一般途径来发展,而只能通过虔诚而深入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发现、领会和解释它们的含义,从而不断创制出新的法律规则,推动伊斯兰法的发展。这种研究神启法律并将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的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来担当。伊斯兰法从最初的一种简单法律发展为庞大的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完成的。因此,伊斯兰法被称为“法学家法”。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因为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任何穆斯林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变更、修改和废除,也不受时间、地点的影响,具有明显的严格性和刻板性。但这种严格性只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举例来说,《古兰经》禁止利息,但各地在实践中都有许多方法来逃避这一规则。方法之一是以买卖形式进行借贷。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使伊斯兰法这种严格固定、不能改变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现代信奉伊斯兰教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还在不同程度上保持效力。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帝国广大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帝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均有很大差异。随着封建势力的发展,到阿拔斯王朝后期,形式上的统一也已不复存在。这就是造成伊斯兰法分散不统一的根本原因。从伊斯兰法的渊源来看,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而圣训则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有许多分歧。但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这种兼收并蓄的性质,是伊斯兰法能作为一个统一体而长期存在并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

  (5)受外来法律影响。阿拉伯半岛的发展较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伊斯兰教在形成中就接受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法规也深刻地影响了伊斯兰法。

  3、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教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按伊斯兰教义生活同时也遵守了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在阿拉伯帝国中,除伊斯兰法外,不存在独立的世俗法体系,即是一元的法律体系;而教会法形成之前,欧洲已经有可完善的世俗法——罗马法,当教会对日耳曼人产生影响时,日耳曼人也有可自己的部族法。所以,教会法始终没有与世俗法相融合,而是独立于世俗法之外,是二元的法律体系。

  (2)两者发展结果不一样。伊斯兰法至今在伊斯兰国家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社会仍有影响;而教会法在17、18世纪后就退守于灵魂领域,丧失了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只是教会内部的规则。

  (3)两者内容有所区别。在土地财产上,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是真主所有,但规定了不同的占有形式;教会法只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在刑事立法上,伊斯兰法规定对伊斯兰国家有危害的行为都可以处罚,处罚的手段上宗教色彩淡薄;教会法则更多地注重对教义的违背,在处罚上注重宗教性质的处罚手段的应用。在司法制度上,伊斯兰法普遍建立卡迪法院,一切纠纷的判断都以教义为准则。在诉讼程序上较为灵活。教会法建立了教会法院体系管辖与世俗法院界限明确,在诉讼上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在婚姻上,伊斯兰法不禁止离婚,而教会法禁止离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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