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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模拟试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2

  二、判断题

  1.监视居住委托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 )

  2.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

  3.对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的同时,还需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

  4.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只使用逮捕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6.制作不决定书,对不予起诉的当事人的应当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一规范称谓。( )

  三、填空题

  1.法律文书从涵盖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和( )。

  2.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 )。

  3.按文书体例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 )、宣告式文书等。

  4.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__________和文书的___________。

  5.从大多数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包括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6.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_____________特点的文书。

  7.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为二个特点:__________和用语的成文化。

  8.法律文书是我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延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9.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这些材料包括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10.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 )条件,并属于( )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1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 )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 )具有指导意义。

  12.通缉令是( )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 )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四、简答题

  1.法律文书有哪些作用?

  2.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

  五、法律文书写作

  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写一份一审辩护词。

  案由:

  项××、朱××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项××,男,19岁,汉族,××省××县人,农民。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男,23岁,汉族,××省××县人,无业。200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情:

  2006年8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项××、朱××伙同黄某、胡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到本市×街×巷21号五楼,意图入屋盗窃,由被告人朱××在楼下望风,其余四犯携工具撬锁入屋,惊醒在房内睡觉的被害人刘某,张某即在厨房拿菜刀指吓被害人,并找来绳子捆绑被害人手脚,后四犯在屋内搜得价值30000多元的财物。后被告人项××共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朱××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港币200元。据此,××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项××、朱××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抢劫罪,被告人项××、朱××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2)书证;(3)鉴定结论[××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赃)(2003)256号证明书,证实案发时,黄金的价格];(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注:

  [1]辩护时间统一为2007年3月15日

  [2]辩护人统一署名为×××;

  [3]除文中出现的名称外,一律不得出现具体人名,否则试卷作零分处理。

  问题:如果你是被告人朱××的辩护人,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写一份一审辩护词。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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