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模拟试题及答案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3-04
中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检察文书按照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17.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注意哪几点?
18.简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1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20.叙写检察文书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销售。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徐东、胡宁在XX市XX区xx科贸电子市场7层73号内被XX公安局XX分局查获,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623个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签等物品.经鉴定,623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776元。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东,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2 E1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宁,男,l974年1月19 E1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6 E1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硒鼓、涉案工具、真假产品的鉴定等证据,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4年1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4)X刑初字第253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由审判员谭晓波、人民陪审员王涛、李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晓波担任审判长,王楠担任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5年9月5日,原告李小莉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婚.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李冰担任书记员。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11月2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5)x民初字第l25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一)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4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意一次性给付2万元(已当庭给付)。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小莉承担75元,被告武致远承担75元。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4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2014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3万元,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中学宿舍,系XX市XX中学教师.武致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街XX号,系XX市XX移动公司职工.